王曙光:中国企业家精神的历史传承与创新
也就是说,即使某个人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控制某物,但因为存在着集体的共同占有,而且集体将该物赋予该人,所以他人仍然不得占有、使用该物。
其二,这是一条人民至上的道路。党经受了土地改革和各项民主改革的考验,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较快发展。
中国始终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他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形成了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为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了大变局的演变,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安全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第四,揭示了发展权的重要性,鲜明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强调要下决心一心一意搞建设。每个国家自主探索人权道路的努力都应该受到尊重,一个国家没有资格对另一个国家教师爷般颐指气使、横加指责。
可以说,中国式现代化规定并确保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本质属性和前进方向,反过来,中国人权事业在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指引下又以其特有的维度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底蕴,夯实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基础。三是党坚持将发展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提升全球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成为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的可靠力量。算法应用是否纳入行政备案监管,需要考量如下因素:1.算法应用与公共事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
一些算法在实际上发挥着与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相类似的作用。第二,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为社会监督、公众维权提供一定的线索和证据。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不同。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算法备案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带有刚性或柔性强制力的法律制度,兼具技术备案与规范备案的双重性质,是党依法管网治网、确保网络安全和创新发展的一项政策机制,是国家机关实施算法治理、推进数字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对风险水平较低,对公民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影响不大的算法可主要由企业自行治理,也可鼓励企业进行自愿备案。从互联网空间中的内容推荐、商品推荐、活动推荐、好友推荐,到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诸多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其中都包含着各种各样算法的运行。
鉴于多元共治在算法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备案制度在强化合作治理方面的制度优势,在算法备案制度建设中,我们应该秉持合作思维,促进多元主体敏捷联动、形成合力,发挥科技、法律、政策、道德等多维手段有机融合、相辅相成的共治作用。这种制度设计没有区分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或将限制登记信息范畴,或将不利于对其他利益的平衡。同时,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向善,应当鼓励企业持续提供关于自己在算法公平性、可解释性、合伦理性、合法性、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工作及进展。对于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可以通过自评估模板的设计推动企业开展评估,强化问题意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而,学界普遍认为行政备案是一种信息规制工具,是一种信息收集、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党政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个实体,因而算法备案也是党管网络、党领导数字治理的一项政策机制和举措。企业为提交备案信息,必然要对相关信息内容予以关注和重视,从而进行内部机构和制度建设,开展算法评估。通过算法备案制度,有关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算法备案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及时获得社会中广泛运用的算法的动态信息,为进行算法风险分级分类、精准研判算法风险程度与范围、形成预防方案、锚定监管重点、制定算法安全技术标准等,提供切实的基础。
而且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则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通过算法治理实现数字向善的目标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有效依法合规的制度机制来有序有效推进,算法备案制度就是其中一项创举。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开宗明义宣告其立法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应当健全企业自愿公开的规章制度,因为从目前实践来看,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仍比较有限,并且存在信息量较低的复用表达套路。
应对不同领域应用的不同算法进行风险分级分类。在这些功能之中,信息收集功能已被备案制度作为其核心功能,其他两项功能及可能的扩展功能,还需要算法备案制度的进一步检测、评估和发展,以优化备案制度功能。这些似乎是独立的备案环节、节点在实践中是彼此链接的,是算法备案制度动态化运行的要素互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数字法治的重要方面。算法备案制度要发挥实效,离不开对备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我国数字领域的几部重要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统筹安全和发展的立法目的。
需要将其纳入良法善治的轨道上,使其释放正能量,发挥好作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能。2. 推动算法透明,便利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算法备案收集的信息在主要为政府监管决策使用的同时,部分信息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三)算法备案的备案内容信息收集具有一定的成本,需要在法治要求和算法治理需求之下进行考虑。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备案清单了解算法名称、算法类别、主体名称、应用产品、主要用途和备案编号等信息,并可以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进一步查询公开的算法基本原理等各项信息。
这项制度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在数字领域的延伸和创新。3. 促进企业合规,推动数字科技向善发展算法备案信息具有促进企业自治和合规的功能。
我国《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具体列举要求通过算法备案公开的信息,在该规定实施中普遍公开的备案信息非常有限。算法在数字社会中不仅成为生产生活的重要组织者,还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建构者,在实际上构成信息推送、商品定价、信用评价、用人招聘、绩效计算乃至社会危害性评价、警力调配、城市规划等方方面面的实际规则,正日益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决策和权益。(二)以合作思维推动算法备案制度共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等科学先进的治理思想,其精髓是多元共治。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算法备案主管部门的自律机制和法律责任,建立准许企业主体充分表达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制度和程序,以推动实现算法领域的良法善治。
尽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将算法备案制度的适用主体限制为企业,但从《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1月)》看,目前223项算法的备案主体均为企业。在互联网领域,一些算法服务时常为舆论风暴推波助澜,甚至成为一些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幕后推手。
最后,一些算法信息向公众的公开可能影响国家竞争力。算法备案的信息收集功能也需要针对未来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的、场景化的算法治理体系来进行考量。
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当前的算法备案制度和实践为基本观察对象和思想客体,对算法备案制度开展研究,为完善算法备案制度、加强算法治理、保障数字科技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管用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2021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算法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同时把算法备案管理明确列为创新性地构建形成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一项。
从算法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来看,算法备案制度在未来还有更进一步扩展的实践和制度空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以下简称AIA)第51条也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在进入市场或投入服务之前,需要在欧盟数据库中进行登记。行政备案的基本特征是以信息收集为核心,缓解行政主体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公民获得信息的成本,有效发挥信息作用。信息收集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则、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且应当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算法正日益广泛地运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尽管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但其核心要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公司等法定主体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机关)报备有关事项事由,供有关部门(机关)审查、审示、审核等。
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备案审查范围也由立法型规范性文件(或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拓展至非立法型规范性文件。不仅如此,基于对算法情况的了解,还可以更好地帮助消费者在各种涉算法的产品或服务间进行选择,使自己的消费权益及安全度最大化。
第二,从受理算法备案的主体而言,目前实施的算法备案是一种行政备案。其中算法数据包括输入数据的模态、输入的人物特征是否包含生物特征或身份信息、输出数据的模态,并可以根据算法的具体情况选择填写训练数据的来源等。